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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85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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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发票税务问题
你好,本人户籍地荣成市,本人2015年借给南海新区某企业300万元.后来该企业破产重整。根据重整方案,只能清偿本人债权80万元。现在破产管理人要求本人提供80万元增值税专发票。但是咨询税务部门说个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请问此事本人应提供何种发票?税率多少?如何办理发票手续?
 
  
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2021/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综上,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具体业务判断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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