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第三十五条规定,携犬出户未按规定为犬束牵引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此规定,居民发现有人遛狗未使用牵引带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举报,由派出所调查处理。派出所将根据情况,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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