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实施同意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的收容和救助,查处破坏养犬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规定,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第十八条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 按照上述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牵引带,系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有居民携犬未使用牵引带,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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