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威海教育工作。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关于“在小学、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将教室和走廊等关键部门的监控录像保存一个月”的建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教学楼、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近年来,我市中小学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了“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走廊等关键部位均安装了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且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规范未明确要求教室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且部分家长认为在教室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侵犯学生隐私,前期曾多次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因此应由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家长意见自行决定是否在教室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不宜做统一要求。2.关于将监控“直接网上共享到教育部门”的建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和传输标准。”目前我市中小学已将校园门口监控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对共享到教育部门没有文件要求,暂不予开展。下一步将会同公安部门继续大力推进,积极将全部视频监控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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