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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616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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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物价局违反价格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
乳山市物价局违反价格法,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违反《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为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多收费乱收费保价护航
价格法:商品定价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威海市供热收费,按照使用面积25元/平米,乳山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米收费。
民用住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为60~70%
建筑面积100平米住宅,威海市按照使用面积70平米,收费为25元/平米×70平米=1750元。
乳山按照建筑面积收费100平米×20元每平米=2000元。乳山市物价局制定的违反供热条例的收费制度和收费价格,多收费了,多收了250元。
乳山市物价局违反供热条例,让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多收了12.5%~25%的费用。
如果按照供热条例,供热公司免费安表,热的时候,可以关掉,冷的时候开开,既节能又省钱。
按照价格法: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诚实、公平、诚实、信用。由于乳山市物价局改变了计价方式,造成了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向乳山市市民多收了12.5%~25%的暖气费,使威海市供暖收费价格不一致,变相欺诈坑害乳山市市民。
显然乳山市物价局定价违反了价格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则。
乳山市物价局违反价格法和山东省供热条例,为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多收费,保价护航。
依据供热条例
: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为市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 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多收费乱收费侵害乳山市市民的合法权益。
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对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没有按照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没有按照供热面积收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
属于恶意乱收费多收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给予乳山用户三倍收费数额赔偿。
依据上位法优先原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不得对抗《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与山东省供热条例不一致的,应当以《山东供热条例》为准。威海市供热管理意见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数额不应当低于上位法,否则,相当于变相鼓励供热企业违法经营。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20/12/25

您好!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和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因此乳山市供热价格水平及采取何种计费方式(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由乳山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如仍有疑问,可与乳山市发改委联系,联系电话665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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