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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15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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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热力公司违法乱收费
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对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没有按照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没有按照供热面积收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
属于恶意乱收费多收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给予乳山用户三倍收费数额赔偿。
依据上位法优先原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不得对抗《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与山东省供热条例不一致的,应当以《山东供热条例》为准。威海市供热管理意见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数额不应当低于上位法,否则,相当于变相鼓励供热企业违法经营。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十三条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新建及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其室内采暖系统应当符合分户循环、户外控制、按表计量和数据远传的要求。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供热管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到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企业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管网建设情况建立档案,及时将供热管网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新规你要知道!
威海齐鲁网 2019-01-13


近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威海市司法局、威海市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介绍《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共分6章55条,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投诉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



资料图


在热费收取方面,《办法》规定,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将热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式和退还方式向社会公告。



在供热温度方面,《办法》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威海市实行集中供热的室内达标温度也是不低于18℃。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室温争议解决的程序。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首先可以申请供热企业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可以采取测温枪、测温表测量温度。对测温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方还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是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0/12/31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乳山市燃热主管部门已与您联系沟通并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关于热计量收费问题,乳山市目前暂未实施供热计量收费,预计2021-2020年度采暖期开展供热计量试点工作。
   2.根据《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和按照供热面积的计费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根据乳山市物价部门文件《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乳价字〔2008〕26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目前该文件现行有效。
   3.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10 月 31 日市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已经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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