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五款: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望岛路无禁止停车标志,即允许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但驾驶人不得离车,必须在车内。(二)望岛路为市政道路且未施划停车位,因此望岛路不允许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拨打留言人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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