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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611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12/8
网友:
没交保险的部分不给补
领导您好
我是环翠区环卫局的一名司机,我2000年来的环卫工作,环卫局是2008年给我们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以前的8年不给我们补缴。就算是不给我们补,给我们盖个单位的公章,我们个人自己补缴也可以,可是连个公章也不给我们盖。难道我们这几年都是在打黑工吗。难道市委开的干部作风大改进,还有开的务虚会都是闹形式吗。望领导能给与关注解决。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0/12/22

经联系所留电话,非刘先生本人,也不是环翠区环卫局司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二)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你反映的问题已过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受理时效,人社部门无法强制单位提供,请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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