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目前,国家局没有出台国家级海洋公园有关法律法规,海洋公园的申报程序参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制度。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经过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论证。 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 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内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沿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设立。 领海以外海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家海洋局批准设立。 国家海洋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审批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沿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跨区域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地相关地方各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相关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在报请批准机关批准之前,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状况,选划并申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工作应当符合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如有申报国家级海洋公园的想法,可以建议海域所在政府成立评审委员会,论证海洋公园申报的必要性,根据论证结果决定是否申报,如确有必要,可按程序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同时在论证和申报过程中,要充分对接数据,避免交叉重叠。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