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文登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价费发【2018】12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宅在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签订《空置房服务协议》,其前期物业费应按照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60%收取。来信人反映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已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范围,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费的收取事宜,包含空置房屋收取物业费比例。如果对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闲置物业收费80% 的问题认为不合理,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组织20%以上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对此问题进行讨论,重新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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