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00年二轮延包,家庭承包权合同属于伪造。 大院村全体村民的口粮地合同没有发包方签名,没有承包方签名(一人代签),部分家庭的印章非本家庭成员。 请求诸往镇派出所依法查处。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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