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县乡政府负责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相关业务我局无权受理。目前,我局正在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相关业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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