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核实。经检查,优驰汽车修理店于2018年12月4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经营者姓名为于海峰。经询问,于海峰表示并不知道需要到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支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海峰表示马上准备相关手续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来电人谈及优驰汽车修理店用旧车占用公共车位等问题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建议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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