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以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旅客运输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交运【2015】1号文件规定,依据全省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省级道路运输机构定期组织编制全省道路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下同)、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发展计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按照发展计划和《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后实施许可;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包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依据上述规定,群众8月份咨询成立一家客运企业,因不在本年度的发展计划中,不能给予办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我们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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