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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546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7/21
网友:
一问威海市邮政管理局!
http://hf.weihai.tv/dhliuyan_list.asp?info_id=25373
上述链接,是上次咨询投诉内容,贵局表示已经书面回复了投诉人,确实收到书面告知。
对于上述“告知书”,本人提出以下异议,同时,本人将组织相关材料向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实名投诉威海邮政管理局不作为的问题。
   首先我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对于“告知书”中提及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二)属于邮政行政处罚的范围; (三)在法定追诉期限内;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留存。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依据“第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及贵局向本人出具的“告知书”内容,本人的实名举报符合立案条件,而不是“告知书”中表述的“……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贵局只是做到了“第十七条”中的“对于不予立案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原因,贵局并未告知,但贵局在向本人出示的“告知书”中表述的依据是“第十七条”——这显然是荒谬的。
   作为举报人,感谢威海市邮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本次实名举报付出的努力。对于“告知书”中提及的“……(邮政公司)对相关人员予以全市通报并给予考核;”,试问:举报人是否有权力知悉这份文件,是否应该在“告知书”附件中体现出来?
   2019年,因为邮政公司恣意扣押本人邮件的行为,本人已经通过威海市邮政管理局介入调查、处理过,威海市邮政管理局并未向本人出具“告知书”,已经涉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因本人精力有限,放弃了向威海邮政公司、威海市邮政管理局讨公道的权力。但这一次,无需再想像去年的场景再次出现,希望能够引起贵局的重视,谢谢!

 
  
回复部门: 邮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9/11

我局已于8月26日书面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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