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和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达到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 平方米的标准要求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对器材更新、维修和拆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第二十二条: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第二十三条: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根据属地原则,社区、村镇的公共健身器材安装事宜,应由各区市教体部门进行承办。威海市体育局会积极协调临港区教体处对上述小区和社区考察,并督促建设方和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健身器材。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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