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的规定,建议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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