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7号文件,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1.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不执行本制度。每年4月1 日至5 月31 日,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每月80 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超过60 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已申请的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要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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