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电信用户申诉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管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本办法所称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的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主管部门为通信管理局,建议您向通信管理局(0531)12300投诉反映,也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网站https://dxss.miit.gov.cn/进行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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