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查,该小区规划有地上停车位,但不具备办证条件,未取得相关产权。开发商出售地上车位的行为,建议向当地住建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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