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是房管局,公安机关作为协管机关主要是对出租房屋实行跟踪式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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