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第六条规定: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发展养猪可以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养殖使用林地执行的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或林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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