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59号)的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电梯费包含在物业公共服务费内,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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