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二条,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告知其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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