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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439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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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章建筑问题
请问领导什么是违章建筑?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标准是什么?地方权利是否大于我国宪法?
 
  
回复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时间:2019/11/19

 违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处理违章建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责,履职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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