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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418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9/25
网友:
商品房土使用税房产交税时间问题
前年在钦村买的商品房,商品房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必须三个月一交,不交就有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买房以后还要每个季度跑趟税务局?请问是否可以延长缴纳时间!!!
 
  
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2019/10/14

一、对于纳税次数规定:省局征管处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第四条明确“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二、对于滞纳金规定: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以,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需依法加收滞纳金。
从您反映的问题看,您是觉得比较麻烦,我们建议您协调主管税务机关看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等其他途径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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