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02年9月28日制定通过、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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