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区建设局了解到,2012年7月9日,潘某领着一受伤工人侯某来经区建管办讨要工资。潘某说他欠侯某工资1万元。通过协调,烟台城新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姜某同意支付给侯某1万元,并说第二天也就是7月10日给付。但是7月10日,潘某却独自一个来领取工资,并说他已垫付1万元给了侯某,侯某也回老家梁山县了,项目经理姜某表示怀疑,并说1万元必须交给侯某本人,防备潘某领取后不给侯某。最后潘某也同意让侯某回来领取。此后,潘某以种种理由说侯某来不了由其代领,并多次来建管办讨要。经区建设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工资必须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的相关要求,多次给其解释,工资不能由他代领,他要想领取,必须征得侯某的同意,并有委托书。只要侯某本人来或其授权委托手续齐全,姜某同意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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