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1、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2、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6、其他特殊情形。更改姓名,请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情况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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