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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358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5/14
网友:
这家诊所不开发票
在花园中路路南理想山小区北门附近一家名为“XX颜口腔”诊所,治疗牙齿,不给开具发票,要求开具发票时,负责人却要求就诊患者另负担7%的税点和50元的开发票交通费。请问,这家诊所做法是否合法?在经营中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请查处。
 
  
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2019/6/6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该纳税人此种理由不开发票是不正确的。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对于其是否存在偷漏税的问题,还需您进一步提供其他详细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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