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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357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5/12
网友:
饭店以试营业为由,不开发票,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钻木取火锦州海鲜烧烤店(哈工大店)以试营业为由,不给客户开发票。请问这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回复部门: 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2019/6/6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数额在10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予以按规定开具。该纳税人此种理由不开发票是不正确的。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经核实主管税务机关高区税务局,该店4月份办理了税务登记,将于6月底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是否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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