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高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越权执法,替代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和纪委,用错误程序,错误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出错误的决定,相关监察部门,有法不依违法不纠。 威海市人社局默许和支持威海市高区人社局乱作为。 事件一、2014年,威海市高区企业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侵害剥夺本人失业权利。 事件二、2016年高区人社局歪曲执行失业保险条例,剥夺本人的失业权。国务院令《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没有规定,非失业人员的原因造成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超期,失业人员就丧失失业保险权利。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要及时办理。山东省规定应当60天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完成。如果办理不及时企业和人社局应当承担失职渎职责任,而不是剥夺失业人员的失业权利。 事件三、高区《社会保险机构》越权执法替代高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履行行政执法。 事件四、高区《社会保险机构》违反《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用信访程序替代行政执法。 事件五、高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始终没有履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事件六、高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是人社局的法定职责。越权替代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用违法程序替代行政执法,答复内容:不予受理,违反《国家公务员工作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法妍【2011】31号》规定,社会保险纠纷法院没有管辖权。 事件七:高区信访局没有执行《国信发【2017】19号》对于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督办。对于用信访程序替代行政执法的予以撤销的规定,高区信访局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事件八、威海市人社局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威海市高区人社局、威海市高区纪委、高区政府接到举报,至今没有履行行政执法监察义务。依然是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替代高区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用违法的程序,违法的内容,越权执法,胡乱作为。威海市信访局一直没有把信访事项交给有权处理机关~威海市人社局和威海市高区政府法制办、纪委、高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督办义务。 威海市高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越权执法替代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替代人社局,用错误程序,违法的内容做错误决定,并且事件一~八中,不同违法主体,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法认定为同一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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