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一、2002年9月28日制定通过、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由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二、独生子女属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的,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7号文件,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1.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从业单位归属,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不执行本制度。每年4月1 日至5 月31 日,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近期1 寸免冠照片2 张;城镇无业人员需提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卡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提供领取养老金账号,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在指定银行的账号,申请每月80 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本人亡故,超过60 周岁的人员以首次申报年度为起始发放年度。已申请的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要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身份确认。 请提供详细信息咨询户籍所在区市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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