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 (鲁人口发〔2006〕34 号)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 周岁。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 3.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 根据以上规定,农业户口且属于企业职工的双女户父母,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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