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问 题
 
问题编号:2314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2/1
网友: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村镇政府伪造家庭承包合同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全部家庭承包合同,没有发包方签名,没有承包方签名(家庭户主签名100%属于村镇干部私自代签),造成部分家庭丧失家庭承包权部分家庭双份家庭承包权。
违反了《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伪造合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刑法一百五十条。诸往镇党委政府,推诿敷衍压案不办,违法不纠,拒绝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中文名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日期1989-12-2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2-29   【生效日期】198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为村民委员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的项目及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项目,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村村民有权承包;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由单位或个人保证的村外其他人员也可以承包。   保证人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发包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应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

第七条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也可以将承包合同中属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原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做了新的投入或加工使之增值的,转让或转包时,新的承包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转包渔利。

第八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建窑、取土、筑坟等。   承包方应爱护集体财产,按承包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和税金,提供劳动积累,完成国家定购任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不违背国家计划,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护集体财产,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五)平等协商,公平合理。

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产量、质量及收入指标;   3、管理维修指标;   4、应向集体提交的承包费,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和交售的农副产品。   (三)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要求。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   (六)违约责任。   (七)承包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或转包渔利的。

第十四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求乳山市公安局依法查办村镇政府伪造合同问题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9/2/15

   乳山市公安局经调查,未发现诸往镇大院村有村民丧失家庭承包权和承包合同中有代签名的问题;暂时未收到诸往镇大院村其他村民反映村里土地确权存在违法问题。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目前还没有网民参与交流。
请对该问题及回复发表意见与讨论:
姓  名: 联系方式:
参与讨论:
尊敬的用户:
留言请遵守以下条例,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尊重网上道德,《威海传媒网》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的留言会通过《威海传媒网》网站管理人员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

——威海传媒网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