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程序的相关规定,审计小组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之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审计人员提出异议,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并对审计结果作必要修改。被审计单位如果不服审计结论,可以通过提出申请复议甚至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这一点,《审计法》第48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中,也有专门的文字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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