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物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物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已与反映人沟通相关政策.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