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管理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楼宇门和楼道共用电属于该楼道业主共用,应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摊费用。第七十三条:专业经营单位(电业部门)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因此,业主应直接跟电业部门办理缴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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