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威价费发[2010]12号文件规定:闲置的物业按80℅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长期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履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不使用住宅的相关证明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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