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本人2014年在高区企业~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12月份企业提出解除本人劳动关系。企业违反《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高区人社局违反下列法律法规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13号》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依据《国家信访局解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6,不同的事实或不同的诉求或不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新的信访事项重新受理。 7、申请保护财产权益的信访事项必须受理。 13、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解决的,信访人具有选择权。 【4】《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鲁政办发【2014】43号》,没有告知本人听证的权利。 另外依据《法研【2011】31号》保险权益纠纷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高区人社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 高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又没有告知本人听证权利。 由于高区人社局不作为导致本人失业金和失业保险权益被剥夺。 本人今天上午9时30 分,以新的理由要求高区人社局处理,高区人社局没有处理。 10:30分,到高区管委,高区信访负责人张先生没有依法受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