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经区大庆路阳光小区的一名业主,小区物业公司是德顺物业。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入住一年多,原来可以开启小区大门的蓝牙发射器突然不好用了,经询问,小区物业说,每年需要收取所谓的车位管理费。但事实上,我已在小区购买了车位,经查询,该物业公司车位管理费根本无法律依据,望解决,谢谢!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阳光小区属于强制购买车位的,没有买车位的业主无蓝牙发射器,根本无法进入小区。对于已购买车位的业主,应该属于购买车位使用权,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根本无任何法律依据。查看贵单位对8月份乳山某小区同类问题的处理为:无法律依据,责成物业公司退回所收款项。 希望得到处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