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乳山市农业局支持乳山市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导致本人家庭承包权被侵害。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乳山市农业局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 依据《国信发【2017】19号》第5规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即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受理。第13条可以通过法院也可以通过行政解决的,信访人具有选择权,农业局具有履行承包合同管理的法定职责必须受理。 依据《法释【2005】6号》《鲁高法【2008】243号》《鲁高法【2011】297号》收回全部承包权重新发包的信访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必须政府主管部门处理解决。 乳山市农业局告知,农村土地承包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权属纠纷,农业局没有管辖权。 乳山市农业局在乳山市信访局按照信访规定把土地承包纠纷信访事项移交给有权处理部门~乳山市农业局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依法受理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案件。 乳山市农业局长期违法行政,恶意乱作为不作为,严重失职渎职。 乳山市农业局冷振腾副局长没有执行《鲁政办发【2014】43号》剥夺了本人的听证权。 乳山市农业局,长期没有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合同鉴证、合同仲裁的法定职责。恶意乱作为不作为。农业局没有依法设立仲裁机构。没有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的天大笑话,乳山市农业局并觉得丢脸! 全乳山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乳山市农业局从来没有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家和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划分责任清单 明确投诉路径——国家信访局负责人详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2017-08-03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2日在国家信访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国家信访局日前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一些信访诉求既能通过诉讼解决,也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工作规则对此明确,当事人具有选择权。行政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诉讼权力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只要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信访人要求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机关就应依法履职,不能一概不受理 【【五】】《国信发【2017】19》5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国信发【2017】19号》13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是否一概不予受理?如何完善信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使信访群众不会在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是否受理,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信访人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履行职责。比如,信访人因邻居建筑物影响其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要求,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关机关查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查处违规建筑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应职责。 ……为了做好信访与司法衔接,确保群众的诉求不会掉入真空地带,《规则》做了整体设计。一是明确对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按照《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处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这些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了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办发〔1997〕16号 (1997年6月24发布) 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区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执行。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七】】《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 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就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问题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各地要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在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此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三、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制,各地应积极提倡。
【【八】】《鲁高法【2008】243号》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会议就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人)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全部调整家庭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应否受理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旨在于长期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改变原因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重新调整发包土地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鲁高法【2011】297号》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依法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地在土地二轮承包或者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收回后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承包农户,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承包农户合法取得相应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人要求返还原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十】】《鲁政办发【2014】43号》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未经听证,原办理行政机关即作出答复意见,信访人在复查期间又提出听证请求的,复查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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