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改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取得改装合格证后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规定:“两用燃料汽车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钢瓶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汽车应达到以上安全技术标准的,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办理变更备案。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告知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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