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计算。据此,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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