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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236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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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诸往镇农村家庭承包合同鉴证问题

威海市乳山市诸往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问题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的土地承包合同,存在如下问题:
2000年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违反《中办发【1997】16号》收回全部家庭承包权重新发包,重新发包的合同鉴证员刘爱臣,合同鉴证后的合同存在如下问题:
1、缺少鉴证编号。
2、缺少发包方签名。
3、缺少承包方(农户家庭代表)签名,大院村全部合同都是村干部代签。
4、缺少家庭人口数量。
5、缺少家庭成员姓名与家庭代表关系说明
6、无数家庭无偿拥有双份承包权。
7、部分家庭无故丧失家庭承包权。
8、村民的承包地没有合同。
9、自留山果园亩数与实际不符,缺少资产账册。
10、出现合同纠纷后诸往镇经管站于海军依然确认违法合同有效,继续确权颁证。
目前,诸往镇党委书记姜中华,镇长仇晓明,信访办张浩依然默认违法的承包合同合法,面对举报推诿敷衍压案不办违法不纠。
大院村违法鉴证的问题只是诸往镇违法颁证的冰上一角,拥有双份土地承包权证在诸往镇其他村庄也应当大量存在。否则就不会默认违法成合法。拥有双份家庭承包权的农村土地承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和指南》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的注意问题》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
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要合法。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是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三是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
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五、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双方,甚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并为今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报发包方备案。
因为土地承包后,发包方有权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必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让发包方了解情况。一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在依法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二是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先经发包方同意,然后进行流转。
综上所述,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并不是强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否则也是违法的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8/11/12

经了解,乳山市农业局答复如下:
陈学良,籍贯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 现居住于乳山市祥和小区。2015年3月27日,陈学良通过乳山市民情网反映:其妻和女儿的口粮地和3.5亩果园被他人占领耕种,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其两项诉求,市农业局会同诸往镇政府进行了调查。调查查明:1、 2000年诸往镇大院村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由于当时土地效益差以及需要按地缴纳农业税、三提五统等税费等原因,不少村民不愿承包土地,陈学良的父亲陈福运按户口应分得3人(其父陈福运及陈学良妻子、女儿)的土地,但不愿耕种,只留下1人份的土地,放弃了两个人的土地承包权。后经多方协调,大院村委会同意重新分给陈学良父亲2人份土地,但陈学良执意要求耕种宫培波现在耕种的土地(宫培波现在耕种的土地是当时其父亲按抓阄顺序应分得的而又放弃的土地。)2、大院村于1984年分果园地,当时分的是土地不是果园,每人0.3亩,要求分得土地后必须种植果树。当时陈学良的父亲名下有3人,即陈学良及其父母。其父亲陈福运共分得0.9亩果园地,后来经自己开荒开成土地并栽植了苹果,开荒后共计两亩多。但村一直按0.9亩计算。陈福运一直经营至1997年底,在经营的后期由于陈福运年纪已高,该果园主要靠陈学良本村姐夫陈广成帮忙管理,陈广成因管理不过来,再加上当时栽种苹果需交农林特产税等原因与岳父陈福运商定将果园地交给村。村收后又将果园包给了村民陈飞,由陈飞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2000年村最后一轮土地承包时,村规定愿意经营原果园的可继续经营,用于抵顶个人口粮地的三级地(村每个人口粮地三级地都是0.3亩),陈飞选择继续经营果园并与村签订了合同,抵顶了自己0.9亩三级口粮地,而陈福运没有选择经营果园,村按规定分给其三级口粮地0.9亩。
陈学良之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当时的村两委干部及村民多人作证其确属自愿放弃,也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意见;再要果园地亦属重复享受土地,因此镇政府和大院村对陈学良代表其父亲现在又要求承包经营权和果园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陈学良通过乳山市民情网反映问题之前,2015年3月陈学良已将宫培波和陈飞分别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也已受理,但其随后又撤诉;之后,在其得知其诉求得不到支持之后, 2015年7月16日陈学良将乳山市人民政府起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威海市中院2015年10月10日做出(2015)威行初字第17号,驳回陈学良的起诉。2016年9月21日陈学良再次将乳山市政府起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12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行初41号;陈学良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 8月 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802号)。
陈学良在未达到其本人诉求目的情况下,多次到各级农业、信访、纪检、政府法制局等部门上访,多次在威海行风热线、威海市网上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信访,信访内容不断牵扯扩大,内容涉及违规建筑、砍伐果园破坏生态林、村两委选举等等,对在接待、办理其起上访信访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接触到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言行断章取义,枉加推断,无端检举控告,并随意在人民网、齐鲁网阳光连线平台、乳山民情网多家网站等媒体发帖,意欲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满足其诉求的目的。
我局在受理、接待、办理陈学良信访上访和参与诉讼工作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深入镇、村走访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咨询上级业务机构,及时给予回复;在陈学良到农业局进行的历次上访中,也都能够做到礼貌接待,耐心解答,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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