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13号《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之职责分工规定: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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