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住建局-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统一南路文平和谐家园段,近期发现通信公司在市政路灯上安装了两个通信基站,距离文平和谐家园小区西边住户距离很近(最近距离30米左右)。 按照《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请问: 具有路灯所有权的贵局是否授权过通信公司进行安装? 通信公司是否给贵局出具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