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十大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标准全面提高,其中伤残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普遍提高10%左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6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145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10元;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50元;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39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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