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有关规定如下: 特种车辆使用范围 1.警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治安、刑事案件的指挥车、勘查车、执行警卫任务的前后护卫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 2.消防车:公安及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3.交通监理事故勘查车:交通监理部门用于勘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专用车辆。 4.工程救险车:水电、煤炭、矿山、建筑、铁道等工程部门用于抢救公用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及现场指挥车辆。 5.救护车:医疗救护部门用于救护处于生命危险人员的专用车辆。除以上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制止,直至没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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