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省条例规定,增加的六十日产假的生育津贴由原单位按照其基本工资发放,原单位如果不执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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